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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業務公告

屏東縣立光春國中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

{{ $t('FEZ002') }} 教務處|

屏東縣立光春國中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

 

--本辦法已於111930日臨校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壹、依據屏東縣政府111年「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辦理。

貳、為充實學校教學軟體及數位內容,符合教學需求提升教學多樣性,引進行動載具(以下簡稱學習載具)與數位教學平台,引導學生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學習成效,培養學生合理與合法的資訊科技使用學習與態度,並鼓勵教師應用數位科技進行教學,結合學習載具、教學軟體及數位內容,更有效率地支援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促進教學多樣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參、本規則所稱學習載具,係指由學校列帳管理,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學習載具借用及歸還規定

一、當日:

  1. 以「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節」計算,每次借用以「同一臺充電車內的筆電」為原則,並以整體歸還。
  2. 借用前,應經設備管理者同意,並確實登記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3. 歸還前,請教師指導學生務必確認學習載具皆已關機,並依照編號放置於充電車內。 

二、長期:

  1. 以「個人」「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學年」「學期」「其他指定期間」計算,以「經濟弱勢」「家中無電腦、平板之學生」「推動計畫班級」等為優先對象。 借用載具以不包含Surface Go3之筆電車為原則。
  2. 借用前,借用人應檢查設備狀況,若有損壞故障之情形,應立即告知。若未聲明,視同本設備借用時為良好狀態。
  3. 設備借用期間,借用人應負妥善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4. 配合學校規定時間繳交相關資料與設備歸還。
  5. 長期借用之學生須經家長簽署《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家長通知書》(附件一)

伍、學習載具使用規定

  1. 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自主學習或引導學習等時機時使用並應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2. 嚴禁於借用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違者經勸告不聽,學校可立即收回學習載具。
  3. 學習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拆解學習載具或破解該設備之相關軟體,亦不得自行安裝與教育學習無關之軟體。

4  倘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設備管理者),由學校指定業者(原廠維修)協助修復,不得自行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1. 如學生未依教師指導使用學習載具,或違反本規則,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取消學生借用學習載具之權利。
  2. 學習載具之使用應受行動裝置管理系統(MDM)之管制及配合提供使用時間等相關資訊搜集。

陸、學習載具保管規定

  1. 學習載具借用及歸還應登記於《校園學習載具設備登記表》(附件二)。
  2. 當日借用之學習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附鎖;寒暑假期間學習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3. 學習載具及充電設備與相關配件應由專人專櫃負責保管收納。
  4. 學習載具設備歸還時,應將學習載具清除個人資料及完成消毒、清潔與保養,並依借用時填具之登記表進行歸還檢查及確認。

柒、各校可依據本規則事項,訂定各校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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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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