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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資訊

有關「各國小、國中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之資格」一案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14276號函辦理並復貴會110年7月27日屏教工會字第1100000025號函。
二、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20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三、復查人民團體法第12條規定,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等事項;同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四、再查教育部96年1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60005964號書函略以,參加跨區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教師會代表,應經該教師會推舉產生。
五、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六、復依教育部94年12月16日台人(二)字第0940145193C號函釋第4點說明,如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
七、綜上,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明定共同組成學校之所屬教師始具會員資格;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代表應經該教師會推舉產生,又原校教師參加人數未過半並不影響其代表性;如教師之服務學校未成立教師會,則該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
八、至有關本案學校班級數計算基準,包含附設幼兒園及藝才班、體育班等各類集中式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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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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