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另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款規定,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三、綜上,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校外教學或社團活動時,應落實上開注意事項規定,審查校外協助人員之資格與活動內容,並應秉持教育中立及尊重信仰自由之立場,落實親師
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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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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