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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光春國中飛夢林學園112年專業輔導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屏東縣光春國中飛夢林學園實施計畫暨111年12月12日屏府教特字第11170357800號函辦理
貳、甄選類別及名額:
甄選專業輔導人員2名,備取若干名。(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2名外,得增列候補若干名,正取
人員未到或離職後補程序逕由候補人員順序依序進用)。
參、工作內容:
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項目:
一、學生個別與團體輔導。
二、建立與管理學生輔導資料。
三、輔導專業諮詢服務。
四、評估學生轉介就讀事宜。
五、與社會處扶助學生單位聯繫。
六、學生家庭深度溝通與協助。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肆、工作時間:
一、每週工作40小時,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14:00至21:00及週日晚上學生收假時間15:00至20:00,採排班值班方式依本校專業輔導人員原則實施。
二、因應學生輔導需要,校方得調整上班時間及假日輪班。
伍、僱用期間:
一、112年01月0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表現優良者本校得視情況予以續聘僱。
二、本案職缺依教育部、本縣教育處相關計劃及預算(經費)辦理,若此約聘計畫終止或預算
(經費)無法支應,則雙方之契約自然終止。
陸、薪資待遇:
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312 薪點 約月薪 40,466 元起計酬,採月計為原則,及支應
其勞、健保及勞退金。
柒、工作地點:
屏東縣立光春國中飛夢林學園宿舍及學生教學活動場域。
捌、資格條件:
一、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或具備前述專業證書之應考資格者),
並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或社會工作實務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二、如具特教專長、汽車及駕照者尤佳。
玖、報名日期 :
一、日期: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至12月20日(星期二)每日上午9時至上午12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 電話:08-7887038轉16、 08-7890587。
三、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里光春路290號
四、方式:本人親自報名(得委託他人代理報名,但證件需備齊,委託書如附件3),通訊報名不予
受理。
五、簡章及報名表可至本校學生事務處領取或至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s://www.ptc.edu.tw
屏東縣立光春國中網站(https://www.kcjhs.ptc.edu.tw) 自行上網下載,其內容不得
變更,請使用A4紙張列印。
拾、應繳交表格及證件:
一、填寫報名表(如附件1)。
二、繳驗身分證、學經歷證件【所繳交證件一律繳驗正本,查驗完畢當場歸還,並請自影印各乙份
依序裝訂成冊留校備查】。
三、男性應徵者應繳驗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四、繳交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粘貼報名表及甄選證】。
五、切結書(如附件2)。
六、繳交自傳(500-600字,如附件6)。
七、應試人員所繳交之證件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於事後發現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並視情節追
究法律相關責任。
拾壹、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與時間: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
二、地點:屏東縣立光春國中2樓會議室。
三、攜帶物品: 身分證、准考證。
拾貳、甄選成績計算方式:
一、口試:總分100分(教育(含中介教育)與學生輔導管教相關知識30%、工作能力及理念30%、
危機處理20%、儀表態度10%、表達能力10% )。
二、錄取分數最低為70分,成績總分相同時依教育與學生輔導管教相關知識、工作能力及理念、危
機處理、儀表態度、表達能力成績,高低順序排序錄取。
拾參、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錄取公告時間: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6時前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s://www.ptc.edu.tw 和屏東縣立光春國中網站
(https://www.kcjhs.ptc.edu.tw),並個別以電話通知。
二、成績複查請於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點前,親自持准考證及身份證向本校提出書
面申請(申請書如附件6),複查免費,逾時不予處理。
拾肆、報到日期及時間:
一、甄選錄取之約用人員於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中午12時之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報到時請繳交:
(一)公立醫院體檢表(內容須呈現性病、肺結核、疥瘡……等檢查項目),有法定傳染病者,
取消錄取資格,不得有異議。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如有不法情事,足以證明影響學生生命安全則取消錄取,不得有
異議。以上證件報到當日未繳交者,須於111年12月30日前完成補件。
拾伍、報到地點:
屏東縣立光春國中(屏東縣潮州鎮光春里光春路290號)人事室/飛夢林學園。
拾陸、補充規定:
一、錄取人員薪點、簽約、續聘、考核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如遇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而須延期時,請依本校公告日期另行應試,本校不
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來電查詢或自行上網查詢。(查詢電話:08-7887038分機16或
7890587;屏東縣立光春國中網站(https://www.kcjhs.ptc.edu.tw)。
三、如甄選人員為退役軍、教人員,已領取退休俸時,其所擔任職務薪額不得高於一本五級,任職
時須立切結書,如日後配合立法院決議或相關政策調整之要,不得有異議。
四、受僱人應負之責任:在僱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
定,如因有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甲方得隨時解僱,或年度內考核乙等以下(含乙等)達
2次者,下年度得不予續僱;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間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
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五、本說明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拾柒、對於本校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提出申訴電話08-7887038分機16或7890721。
拾捌、本簡章經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送縣府審核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節錄)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
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
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
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
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
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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